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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经费审批程序及流程
1、各办、局经办人员填制报销单,其所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关于印发原始凭证规范化要求的通知(试行)》文件要求。
2、财税中心审核,主要包括凭证合法、合规性。报销手续是否完善,经费支出是否超指标范围。
3、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各办、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4、出纳结算,在结算过程中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5、财税中心按月向各办、局提供公用经费支出明细表。
(二)项目支出审批程序及流程
1、用款部门填制项目支出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支出名称,细化的支出内容,预算指标来源等。
2、财政局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及预算指标并提出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年初项目预算进行审批。
4、办理支付业务。财政行财主管会计根据项目支出审批表办理支付业务。属固定资产采购的同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5、办理预算拨款。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审批后的项目支出审批表办理预算拨款业务。
6、结算中心按月向各办、局及分管领导提供项目支出报表。
(三)政府采购申报采购工作流程
分散采购工作流程(适用于工程、工程类材料及设备)
1、区建设局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及预算。
2、区财税结算中心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年初采购预算,及预算列支的项目和内容、金额和申报项目是否一致,明确政府采购方式。
3、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区财政局委托,并和区建设局同时通过政府采购和建设主管部门两条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渠道为《合肥市政府采购网》、《合肥晚报》、《试验区网站》)。
4、区建设局负责制作招标文件,区财税结算中心负责编制标底,区建设局负责登记报名工作,对入围单位的资格审查认定,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
5、区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组织招投标工作,政府采购中心、纪委等部门全过程参与。
6、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建设局共同通过两个渠道发布招标结果。
7、根据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鉴证合同签订,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形成采购档案。
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1、采购单位提前60日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提供采购项目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
2、区财政局结算中心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并确定采购方式,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直接利用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2.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类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1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3.上述定额以下的零星采购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方式采购。
3、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财政局委托,发布采购信息。
4、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成立招投标小组,由纪委、财政采购单位参加,专家人员从市专家库中抽取。对入围单位的资格审查认定,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
5、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评标工作并公布采购结果。
6、鉴证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签订合同并执行,收集相关资料形成采购档案。
(四) 政府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规定
1、采购模式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工程及工程材料类采购实行分散采购。
2、采购方式规定:公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货物、工程、服务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由财政局向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决定。在限额标准的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依次选择采购方式。
公开招投标的金额标准: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工程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20万元以上。
(2)货物类:汇总的同一类型产品结算价在20万元以上。
(3)服务类:单项结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税结算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纪委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税结算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 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发布时间:200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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