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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06-02-24 [ 字体: ] [ 打印 ] [ 关闭 ]
 


境内外在合肥市投资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安徽省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将有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用地等方面实行低门槛政策。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方奖励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实行一事一议: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投资次年纳税总额(不含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的其它各项税收)1000万元以上;对促进合肥市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2、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对合肥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设立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对投资支柱产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的,在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支柱产业配套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凡纳入“合肥市工业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经批准立项开工一个月后,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50%-100%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0%给予补助。

2、对合肥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中的主导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配套企业以及扶持的本地企业,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随征的地方税收入数,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配套企业的奖励资金,企业所在区按地方税区级分享比例承担。

3、投资工业项目的,按到位设备的实际价格,给予企业补贴8-10%。

(三)投资合肥市新产品(指国家级新产品、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的,在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值税地方留成等方面给予扶持;投资高新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所得税率、中试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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