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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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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分局简介

新站公安分局办公址坐落于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五州商城A区。1997年开始筹备,1998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行使职能。现有内设机构16个,包括:机关职能科室6个:纪委监察室、指挥室、政治处、后勤科、法制科、保安管理科;大队6个: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刑事警察大队、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治安警察大队、巡警大队、消防大队;派出所4个:长淮派出所、方庙派出所、七里塘派出所、新站广场派出所。辖区面积34.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万余人,暂住人口2万余人,流动人口的日流量达5万余人。由于辖区地处城乡接合部,且有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汽车站等众多公共场所,流动人口多,治安环境复杂,执法难度大。
多年来,新站公安分局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心、支持下,积极唱响“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主旋律,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以“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为中心,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以“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为总要求,不断改革探索,努力建立适应新形势的警务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全体民警在分局党委的率领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有力地保障了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了一方平安。

派出所(治安大队)警务公开规范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警务公开栏
1、派出所(治安大队)民警亮相台;
2、公布派出所(治安大队)职责(包括社区民警职责、治安民警职责、内勤职责);
3、用地图形式公布管辖的区域;
4、公开办事项目(办理户口、身份证、暂住证、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特种行业许可证、危险物品有关证件、大型活动许可证等)及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
5、公开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治安处罚程序和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
6、公布投诉电话。
二、设立办证窗口,集中办理由公安机关管理和核发的户政、治安许可等各类证明。对不能一次性办结的,推行办证、办事回执单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开发语音查询系统,对外开展查询服务。
三、结合社区警务工作公开警务
1、向社区居民发放警务公开手册(具体的警务公开内容)、“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明白卡”等;
2、设立社区警务超市,提供各种与公安机关办事、办证相关的申请表(表格);
3、建立警务通报会工作制度,定期向辖区居民代表、场所和企业代表汇报管理防范、执法办案工作情况,通报治安状况,向治安案件当事人和信访投诉人反馈查处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大队警务公开规范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警务公开栏
1、公布大队职责;
2、用地图形式公布管辖的区域;
3、公布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4、在显著位置张贴“常见刑事(经济)案件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经济)案件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经济)案件时限表”;
5、公布投诉电话。
二、全面推行刑事执法立案、办案、破案程序“三公开”,对报案群众出具报案回执,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前来咨询的群众。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书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四、召开警民恳谈会,通报辖区治安形势和发案情况,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意见和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
同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所、队警务公开细则

一、基本概况
(一)简介
1、派出所简介。(1)主要内容:地理位置,设立年代、职责范围;辖区面积,人口(常住、暂住、流动);辖区内党政、事业、科研、部队,较大型企业、媒体、市场、学校、医院等内部单位,车站、广场等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宾馆、旅店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等。派出所现有民警,其中所领导、党团员,警务区、户口段,派出所现属级别以及取得的荣誉等;(2)辖区示意图。
2、大队简介。内容包括:办公地址,设立时间;担负的任务、职责范围,指导、协调的对象;大队现有民警,其中领导、党团员,以及取得的荣誉等。
(二)人员组成
所、队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相片、分管责任区或工作分工、职责等。
(三)公开方式与要求
以《公开栏》形式、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墙上公布,内容根据所(队)实际突出重点和特色,简明扼要;以制作、发放“警民联系卡”方式,将民警工作职责或服务事项、联系电话等相关警务内容广泛公开介绍。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清洁整齐。凡内容陈旧、变色的民警照片、橱框破损的公开栏,一律更换。若辖区面积变化、单位工作任务变动以及人员岗位调整,须在30日内完成更新。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及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能公开。
二、办事程序、时限及审批权限
(一)刑(经)侦工作
1、受案依据
(1)刑侦工作 《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及分级侦查的暂行规定》(合公通[2004]112号);
(2)经侦工作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受案立案标准》。
2、案件受理、侦办程序、时限及审批权限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合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分类管理规定》(合公通[2006]150号)、《关于规范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公通[2006]157号)和《新站分局关于案件管辖及分级侦查的暂行规定》(合公新[2004]17号)执行。
附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图(单击查看)
附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单击查看)
附三: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限表(单击查看)
附四:《办案公开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单击查看)
(二)治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88号令)、《合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分类管理规定》(合公通[2006]150号)、《关于规范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58 号令)、《合肥市公安局户籍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近期全省换发“二代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安[2006]320号)执行。
附一:户籍办理有关规定(单击查看)
附二:公民申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制发程序(单击查看)
附三: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限表(单击查看)
附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流程图(单击查看)
(三)防巡工作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通字[2003]31号)、《合肥市公安局街面巡逻防控工作方案》、《关于切实加强分局和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的紧急通知》(合公传发[2006]116号)、《关于近期巡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公通[2006]421号)和市局《街面巡控工作规范》执行。
(四)消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附一: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项目申报指南(单击查看)
附二: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项目申报指南(单击查看)
附三:警务公开流程
三、合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单击查看)
四、工作纪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2、中央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干警的《四条禁令》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3、公安部颁布实施的《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合肥市公安局颁布实施的执法为民“五不准”暂行规定
(一)不准刁难服务对象.
(二)不准延误群众办事。  
(三)不准滥用执法权力。  
(四)不准漠视治安热点问题。  
(五)不准收受娱乐休闲场所好处。 
民警凡违反“五不准”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民警违反“五不准”行为,视情节、后果和责任关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民警违反“五不准”行为的确定、区分、责任承担和查处办法,依据《合肥市公安局执法为民 “五不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5、公安部关于禁止插手经济纠纷,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收保护费以及不准从事经商活动等各项规定。
6、公安民警职业道德
(一)对党忠诚: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二)服务人民: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四)清正廉明: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六)勇于献身: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七)严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八)文明执勤: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7、合肥市公安局实现效能提速优化投资环境六项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升公安机关服务企业、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水平,切实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市局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公安户政、出入境、交通、消防等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
各相关业务单位窗口在受理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经营和城市建设等业务审批的,相关部门在受理后,力争在最少的工作日内办结。
对符合规定但申请时手续不全的,各相关业务单位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并两次办结,决不让群众跑第三趟。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以最快速度处置群众报警求助;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经营和城市建设等报警求助的,要在第一时间处警,相关单位值班领导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最大限度将管理权下放到基层和窗口,努力实现“面对面”服务和即时服务,使申请审批事项最快得到答复、解决。
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经营和城市建设等审批事项,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开辟“快速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特殊情况的,可以先行审批,再补办相关手续。
对涉及公安机关内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首接部门负责全程引导协调办理,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投资者。
积极参与城市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妨害、阻挠、抗拒城市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行主动跟进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主动跟进,提供超前服务和指导。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前主动介入,提供治安咨询。项目落地后,属地公安机关要定期主动上门征求意见,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申办的招商引资、促销等重大经贸活动,全力支持,优质服务,积极会同主办单位超前开展安全检查,制定保卫方案,明确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和保卫措施,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及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申请出入境、户籍迁移等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一次五人以上的团体性申请,由属地公安机关实行主动预约,上门办理,送证到手。
四、严厉查处涉企案事件,及时进行沟通回告。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买强卖及黑恶势力侵害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查重处。
及时查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及时追缴赃款赃物,全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建立涉及企业案件联系反馈制度,除保密内容外,适时向报案单位(人)反馈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和规范涉企安全保卫,营造企业良好经营环境。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化解涉企矛盾;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经常组织对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专项整治,切实减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安定事端和隐患。
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检查,落实“宁静生产日”制度,除查办案件和消防、治安工作必需外,不得随意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进入较大规模企业和外资企业检查,实行检查预约制度。
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投资者及企业重点岗位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企业资金和银行帐户,不能认定为赃款的,不得随意冻结,尽可能地减少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六、严格监督问责,确保规定贯彻落实。市局110报警服务台以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反映的公安机关和民警损害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的各类问题。
对于因不作为、乱作为而侵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在辖区内企业“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拉赞助,以及借办案为由向涉案单位索要办案经费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民警办事推诿拖拉、态度蛮横粗暴被举报投诉,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或一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对辖区内企业受到黑恶势力侵害,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失察或因打击不力,导致企业多次反映得不到有效解决,经查证属实的,对辖区派出所所长、刑警队队长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8、合肥市公安机关效能建设公开承诺
一、对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和大型商贸活动,实行提前介入,及时跟进,提供配套治安服务,限期解决反映的治安问题。
二、严格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宁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日至20日,除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外,任何单位不准到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活动。
三、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等涉企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挂牌督办,严查重处,并适时反馈查处情况(涉密除外)。对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做到及时查处,全力追缴赃款赃物,尽力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四、对公安户政、出入境、道路交通、消防等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经营和城市建设等审批事项,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开辟“快速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特殊情况的,可以先行审批,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对公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一律在互联网站上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办事,实行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严禁态度冷淡,言语生硬,久拖不办,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七、热情为外来投资者及其旅游、考察活动提供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帮助。对过境的外地车辆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以教育为主,不扣证、不扣车。对没有人员伤亡、损失不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异议的,由执勤民警现场调处、现场结案。
八、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新老“三乱”问题,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拉取赞助,禁止借办案为由向涉案单位索要办案经费等行为。
九、建立受理投诉“绿色通道”,24小时接受群众效能投诉。投诉受理电话为:2928287、110,网上投诉登录地址为:http://www.hfga.gov.cn/。
凡是群众投诉的问题,一律追查到底,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问责。对现行投诉,市公安局领导带领或指令纪委监察和督察部门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一般问题,现场办结,当日处理、反馈;复杂问题,查处情况3个工作日予以反馈。
以上承诺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中国公安廉政宣言》
为构建公安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大力加强公安廉政文化建设,公安部近日出台了《中国公安廉政宣言》。
《中国公安廉政宣言》的具体内容是:
国旗在上,警察的一言一行,决不玷污金色的盾牌。
宪法在上,警察的一思一念,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
人民在上,警察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我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
为了国家的昌盛,为了人民的安宁;中国警察,与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永无休止的斗争,直至流尽最后一滴血。
为了神圣的使命,为了牺牲的战友;中国警察,宁愿清贫,永不贪赃。以我廉洁,守卫正义。
从警一日,清廉终生。
五、投诉办法与举报电话
(一)投诉受理范围:
1、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3、民警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5、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6、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二)投诉受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控告、申诉、投诉,由信访部门接谈 、核查后,属于违法违纪的,由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三)申诉方式:
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一般逐级进行。来访人应带书面材料或口头提出请求和控告申诉。如有未尽事宜则由接待人员制作接谈笔录,由来访人阅后签名。来访人可要求保密。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应推选五人以下代表进行。
(四)举报电话
1、合肥市公安局投诉举报电话:2928287、110,网上投诉登录地址为:http://www.hfga.gov.cn/。
2、新站分局投诉举报电话:2693910、2693920。
3、长淮派出所投诉举报电话:2693994、2693988
4、方庙派出所投诉举报电话:2693974、2693979
5、新站广场派出所投诉举报电话:2693968、2693966
6、七里塘派出所投诉举报电话:2693984、2693980



发布时间: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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